2012-03-13 17:11:05
教育部下发指导意见
推进中小学幼儿园组建家长委员会
本报北京3月12日讯(记者 焦新)记者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日前下发《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都应建立家长委员会。
《意见》指出,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家长委员会的重要意义,把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的重大举措,创造条件推进建立家长委员会工作。
家长委员会应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职责,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特别是事关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帮助学校改进工作。同时,要发挥家长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为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提供教育资源和志愿服务。
《意见》要求,有条件的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都应建立家长委员会。学校组织家长,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选举出能代表全体家长意愿的在校学生家长组成家长委员会。特别要选好家长委员会的牵头人。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家长委员会的规模、成员分工。
《意见》强调,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家长委员会组建工作的领导,把建立家长委员会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制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要把建设和组织家长委员会作为教育行政干部和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内容之一。
《中国教育报》2012年3月13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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