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04 15:32:55
这题目看着像对仗,中文特别好的读者可能要纳闷:“意义”怎么能对“英语”?哈,说穿了一点不稀奇:英国的语言,意大利的义涵,这不就对上了嘛,而且天衣无缝。
什么叫英国的语言、意大利的义涵?美国女作家克莱尔·梅苏德前几年出过一本很得好评的小说《皇帝的孩子》(The Emperor’s Children,有中译本,刘士聪译,人民文学出版社,2008),这里的“皇帝”指纽约一位大牌评论家。“孩子”指几个跟着他闯荡文学江湖的青年学生。某次,评论家领奖致词,来宾里有一位抱着俄迪浦斯般“弑父娶母”野心从伦敦赶来的年轻人西利。西利计划出本新杂志,创刊号就要狠批这位评论家,是为“ 弑父”;同时,他似乎在追求后来做了“皇帝”情妇的一位女孩丹妮尔,是为“娶母”。两人走在人群里,西利尖刻地拿别人的衣饰和姓名讲怪话,remarked Seeley sotto voce。作者在这里不用英语 soft voice,却用收编的简单意大利语 sotto voce!
掰指头算算,有什么好处。第一,当然是字面意义,尽管西利在尖刻地讽刺别人,对女孩说话却仍然声轻音和;第二,这是歌剧中指示唱法的用语,象征两人很有文化修养;第三,这是一般人不懂的外来语,两人似乎进入了自有私密语言的谈情说爱状态——在大庭广众之中;第四,别人都是来拍“皇帝”马屁的,两人却似乎讲着不同的语言——暗示有不同的看法。作者一箭数雕啊。
兄弟本来已经把自己代入“皇帝”的位置了,似乎也在台上夸夸其谈,见到人家在文字里插个把外语,效果这么好,语言密度这么大,不由一骨碌跳下台来办正事:老农也要学外语!
俺问一位外教:老农到底能不能学英语?外教说,英国农民只用七百个单词就能应付日常需要,动词主要就用 make 啊 do 啊 give 啊 take 啊等二、三十个“万能动词”。兄弟平时总听人说学英语有多难,就是“美国之音”的简易英语(Special English)新闻广播,词汇量也有一千五。俺不信能这么简单,说咱试试。
咱老中以食为天,先试吃的。炒菜前烧点涮锅水,水开了怎么讲?外教说:The water is done 。啊?就这么当的一下?好,那下油炒菜,炒好了呢?外教说:The vegetable is done 。又是当的一下?这么说我也会了。肉炖烂了?The meat is done。饭煮熟了?The rice is done。这么当来当去的,容易是容易,可是听着烦不烦哪?外教说,你可以换说法啊,比如,肉炖烂了,你也可以说 The meat is ready。
从此破掉个大迷思(myth)。讲英语并不需要梳妆打扮、花枝招展的,咱乡巴大佬尽可以赤条条直来直去。
兄弟曾经以为,练简单英语是火候不到,道行尚浅。待到练上了却发现,真要能掌握简单英语,水平已经不低了。简单英语大量使用短语动词,而中国学生通常觉得短语动词很混乱。比如 Get up 是起床,但 get down 不是躺下,常见意思是吃药(还有别的意思),躺下是 lie down ;而 get down to 却又成了认真做某件事。 又如,believe you 是相信你讲的话, believe in you 却是相信你这个人。所以,女朋友解释了她与前任男友的关系后,你一定要狠狠地紧接一句:I believe you and I believe IN you!这类“混乱”,只有多读多听再加多讲才能克服。
还有个问题是简单英语因为简单,其意义常与上下文有很大关系,不熟悉的人,有时也会混淆。比如,你说 The meal is done, let’s eat,这表示饭做好了,吃吧。待到吃饱了肚子,你说 That’s enough, now the meal is done,同样的话,这时却表示饭吃完了。
但也正因为与上下文有很大关系,形成一串意义链,出现无数组合复杂性,语言就变得有趣起来。
若干年前,《纽约时报》请作家们推荐过去二十五年来最好的小说。黑人女作家托尼·莫里逊的《宠女》(Beloved)中了头牌(不久前去世的约翰·厄普代克的“兔子四部曲”是最强力竞争者)。这本书1987年出版后,并没有得到当年的全美图书奖。于是四十八名黑人作家和教授联合向普利策奖项推荐,第二年的普利策奖果真给了莫里逊。虽说莫里逊后来又得了诺贝尔文学奖,但这一连串事情的“政治正确”味道太重,而本人对“政治正确”历来有保留。不过,《宠女》这本书读来还是很有趣。
莫里逊的一大本事,就是用美国南方下层民众、特别是黑人的词汇量有限的英语,讲述很复杂的故事。《宠女》中的美国南方,还在黑奴时代。一位似乎对黑人不错、把庄园命名为“甜蜜的家”的白人加纳向邻居夸口,说他手下的黑人干活像个男人。他说:只要你自己像男人,就能教得黑人像男人。邻居说:不管怎样,我不会让那些黑人靠近我老婆。加纳说:Neither would I 。他停了一下,又重复一遍:Neither would I 。作者写道,然后两个人就扭成一团,打起来了。呵呵,这里不妨停一下,想想看,为什么加纳重复一遍之后,两个男人要打起来。
如果加纳只说一遍,那是通常理解:我也不会让那些黑人靠近“我的”老婆。但加纳故意停顿一会儿(中国说书人会咳嗽一声),再重复一次,就意味着要人仔细听,听听我到底是什么意思——这就不再是通常含义,只能理解为我也不会让那些黑人靠近“你的”老婆。那邻居老婆和加纳是什么关系,要他担这个丈夫的心?占邻居便宜嘛,两人就打起来了。
很简单一句话,最常用三个词,仅是重复一次,就从客气变成了恶毒侮辱。
其实,英语的文字游戏,通常都是在常用词上玩出来的。因为常用,造句能力强,所以玩得出更多花样。朝鲜的金小太阳当年准备接班时,《时代》杂志有篇报道,题为 The Son Also Rises 。英语里 sun 和 son 谐音,这像是借海明威的小说 The Sun Also Rises 跟小金开个无伤大雅的玩笑。其实海明威的书名来自《圣经·传道书》,“日头出来,日头落下……日光之下,并无新事”,原意指人生劳碌之无益。《时代》杂志的讥讽很隐晦。
说到这类游戏,高手中的高手是莎翁。比如,《哈姆雷特》中王子第一次出场,那个篡夺了王位的叔父说:这是我的儿子。然后问,为什么你看上去情绪低落, 头上吊着乌云?哈姆雷特答道:I am too much in the sun。朱生豪译出了字面意义:“我已经在太阳里晒得太久了”。但是,利用谐音,这句话也可以听作“我做你儿子已经做得太久了”,尽管在舞台上,僭王称哈姆雷特“儿子”,才是几分钟前的事。这是很强烈的抗议,用的却是最常见的单词。
现在大家对翻译书籍的质量很有意见,而最常见错误,竟是简单英语没译好。
俺前面提及《皇帝的孩子》中译本,但是并不推荐,仅是提及,因为实在对现在的译文没信心。哪怕挂牌的译者是名牌大学英语系的博导,真正干活的却可能是几个青嫩嫩小研究生。也是那家人民文学出版社,咱老吴家文学大姐大弗吉尼亚·吴尔芙的《普通读者I》里,曾有人对这句话有疑问:“如果你懂得要领,有气概地去做,后代会让你与伟人交往,报导著名的事件,或与第一夫人睡过觉。”后代在写小说还是编剧本,为什么他们要让“你”和伟人来往?
兄弟一查,原来吴老姐是在谈论如何写日记,英文原文为:
[S]hould you know your business and do it manfully, posterity will let you off mixing with great men, reporting famous affairs, or having lain with the first ladies in the land.
译者把老姐的短语动词 let off(放你一码)当作 let(让)用,整个意思就拧了。放入俺没有引出的上下文,老姐这句话是在说:如果日记作者很了解自己写的事,而且你……大胆写出来,哪怕你自称与大人物交情深厚,亲历许多重大事件,甚至偷过诰命贵妇的腥,后人也不会跟你太较真的。
本专栏春节特刊《青灯会至圣,黄卷注真章》一文中说,读书要有“注经”精神,而注经要从最基本的语词注起。学英语也一样,也要经常回到那些最简单的农家单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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